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土)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土桥*******,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何XX为了赢钱利用手机互联网通过点击相关链接下载“NG体育”手机APP注册账号,通过一款名为“赏金女王”的网络赌博游戏进行充值投注。2025年2月至3月期间何XX参与“赏金女王”网络赌博游戏先后充值投注赌资2950元人民币,共获利498元人民币。2025年03月29日,何XX从网路赌博平台提现300元人民币到其招商银行卡内(卡号:6214830936708865)导致招商银行卡冻结。经核查,2025年03月30日,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将付XX被诈骗案刑事立案侦查。受害人付XX转账300.3元给何XX招商银行卡内。2025年7月3日何XX主动到汝城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受害人笔录、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APP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何**主动前来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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