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治)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康*******。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4时许,我局在办理李x诈骗案中,发现田x于2025年2月至3月份期间,伙同李x铭、李x等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湘鄂路康家坝社区“xxx茶楼”茶楼包厢里,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两次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人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对田*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