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1时34分许,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汝城县绿源大道路段执勤时,发现一驾驶人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湘LHQ317(车架号:HB1BN2B02PAL11311)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驶来,民警遂指挥其靠边停车,经查问,驾驶人何*(身份证号:43102619900317001X)系湖南省汝城县城关镇朝阳社区新建西路46号1栋506号人。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系统查询何*,2022年10月15日,在湖南省汝城县滨河东路与津江路交叉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现在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湘LHQ317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号牌未启用属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
以上事实有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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