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湘南*******。
  现查明:2022年3月25日18时许,许×因自己女朋友被李×垒打了,便纠集了刘×均、李×俊、袁×泉、卢×烽、肖×、帅×才、何×俊等人在桂阳县××路,持械对李×垒、王×兴进行殴打,造成李×垒、王×兴轻微伤。另查明:2022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许×同邓×杰等人处理他人矛盾时,因曹×涛语言挑衅,便伙同邓×杰、宁×峰、胡×轩、欧阳×智等人,持械在桂阳县×××电竞酒店前对曹×涛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许×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受害人病历、伤情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许*违法时已满14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