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0时57分许,李*饮酒后驾驶湘A16Y0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县玉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湘潭县玉兰路与云龙路交叉路口被此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4mg/100mnl。经查,2019年11月7日19时27分许,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国道107(1771)公里处被湘潭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已接受处罚。李*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车驾管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第一次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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