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共华*******。
现查明:2025年02月份、2025年06月27日、2025年06月29日,违法行为人何xx多次采用言语威胁、骚扰等方式盗沅江市xxxxx公司对面店铺找崔xx无理索要其儿子的抚养费用,导致崔xx报警,双方经公安机关组织多次协商调解,何xx不遵守调解协议仍对崔xx进行反复纠缠、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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