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3时25分许,马××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车架号:LATZCMZY4H3404799)沿湘潭县潭花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县××线12公里处被此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经查,马××于2023年5月30日13时4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马××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马××的陈述和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驾管查询证明、第一次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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