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0时14分许,符×权(身份证号:430202××××05246016)驾驶号牌为湘B9F×5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大道与藏龙路的交叉口段接受民警检查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符×权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民警查询,2020年12月25日符×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峰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符×权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符×权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符×权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