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交)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1时39分许,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汝城县卢阳大道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执勤时,发现一驾驶人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湘L484p2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车驶来,民警遂指挥其靠边停车,经查问,驾驶人曾**(身份证号:43282819660426113X)系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斗山村四组人。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系统查询曾**,2024年9月2日,在湖南省汝城县卢阳大道交警大队门口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现在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