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人)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城步县五团镇木懂*******。
现查明:2009年至2025年1月期间,越南国籍女子杨**(GIANG THI XINH)在没有办理护照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非法停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涉嫌非法入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护照复印件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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