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电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潘××于2025年6月2日在××县府前街××银行处遇到朋友“老×”,在得知“老×”通过炒“虚拟货币”盈利后,潘××便向“老×”提出炒币,后潘××将2000元现金与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3001×××3429,提供给“老×”,在“老×”操作下获利3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接报案材料,3、到案经过,4、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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