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五)决字[2025]第030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坑乡黄坑村半坑*******,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04时许, 邓xx在xx省xx市xx区xx酒吧包厢的厕所内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民警依法提取邓xx紧贴头皮表面头顶后部长度为3厘米以内毛发不少于50毫克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邓xx对自己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液提取、检测、送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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