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66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张×鹏伙同周×雄、刘×喆、张×程、张×豪(未到案)、周×山(未到案)为图财,窜至长沙县湘龙街道星雅美辰小区负二楼地下车库,通过拉车门方式,在停放在车位上一台银白色的哈弗H9小车车内盗得一条黄色芙蓉王牌香烟(硬盒粗支)、一包和天下香烟(紫黑色硬盒包装)、八包和气生财牌香烟(硬盒细支)、八包云烟(紫色包装粗支),两包和成天下槟榔(100元一包),后张×鹏分了一包芙蓉王、一包云烟。
以上事实有张×鹏本人及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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