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04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违法人员蒋XX因摆放赌博游戏机被我局民警查获。经询问,2025年06月初的时候,违法人员蒋XX将具有赌博功能的 “射雕英雄传” 游戏机,摆放一台在郴州市北湖区XX商业XXX台球室甘X经营的店内;另一台摆放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X台球室周XX经营的店内,提供给玩家进行赌博。该机子内放有类似烟盒的盒子,上面有24.99、34.99、44.99、49.99、64.99、99.99的数字标识,玩家赢了钱可以用盒子上的数字来兑换等值的商品,该机子具有压分、上分、加分、退分功能, 退分达到10000积分就可以兑换99.99的盒子。蒋XX将摆放在店内的机子所赚的钱均与店老板平均分成。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