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秩堂*******。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3时多,违法行为人龙×光窜至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A座门口前,见受害人李×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电动车前侧储物箱内有一台黑色的苹果手机,龙×光趁无人注意之际,靠近电动车并伸手进电动车前侧储物箱将手机拿出,后将手机放入右侧裤子口袋内离开现场,当天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电信大楼前将手机以150元现金卖给一收二手机摊贩。2025年7月3日下午,民警将龙×光抓获归案,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龙×光对其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龙×光2024年7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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