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19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李XX的邀请下,在长沙市开福区北辰瀚江府小区李XX家中和李XX同场吸食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6月1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岳麓区梅溪青秀小区1栋2单元1007房内独自吸食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欧阳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