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19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西湖*******。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违法行为人肖XX在张XX(未到案)邀请下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建发央筑朋友张XX家中同张XX(未到案)同场吸食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6月3日23日,违法行为人XX在岳麓区富丽顿酒店7楼独自吸食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肖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