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6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长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王X于衡阳市雁峰区XXXXXX银行内取现一笔2000元涉诈资金,在明知此笔资金有问题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取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