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6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
  现查明:2025年04月09日至2025年04月17日期间,违法人梁×本人多次购买“笑气”,而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君×××地1栋1××2房间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梁某的陈述、传唤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账单、户籍证明、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