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不决字[2025]第0137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芙蓉墩镇太字村三*******,现住:经开区蓝思科技公*******。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0时许,杨XX在浏阳市经开XXXXXXX超市通过扫码充值上分在该超市内一台打鱼赌博机上进行赌博游戏,共计输赢金额2787元。
以上事实有1.杨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彭XX的证言;3.赌博机的照片;4.赌博机的鉴定报告;5.指认赌博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6.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记录;7.到案经过;8.杨XX的现实表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杨春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因杨春武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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