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建发*******。
  现查明:2025年04月至2025年06月期间,违法人刘×燕多次从微信好友“AA快乐大本营鸭子”处购买“笑气”,而后伙同杨××瑞在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区×栋负一楼停车场内、伙同杨××瑞、李×巨在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某燕等人的陈述、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