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岚)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鹿马*******,现住冷水滩区新火车站*******。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7时许,在冷水滩区岚角山人民法庭院落内,刘×与蒋×之间因为经济纠纷,蒋×不理会李×提出的一起去找周×协商解决的方案,刘×恼羞成怒,用左手打了蒋×一耳光,蒋×用右手回击刘×一耳光,蒋×回击后,刘×殴打的更加凶狠,用拳头击打了蒋×的头部,眼部等部位,用脚踢蒋×的大腿处,并且将蒋×打到在地,导致蒋×鼻子和口腔等多处部位流血,以上情况被岚角山法庭院内监控均拍摄到。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笔录 2.违法行为人笔录 3.证人证言 4.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