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洋淘*******,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洋淘*******。
现查明:2012年,违法行为人许*以3000元的价格在拼多多APP购买了气枪配件后组装成气枪,后一直将气枪藏于汉寿县洋淘湖镇红星村家中阁楼,2025年3月以来许*在汉寿县龙阳街道XX渔场多次使用该气枪打鸟类。2025年6月中下旬“X哥”(暂未到案)将自己一把气枪放于许*工作的渔场,交由许*保管。2025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XX渔场许*居住的工棚内将两把气枪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许*在2025年1月13日因非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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