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
现查明:2025年02月19日至2025年06月期间,违法人李×巨伙同张×宇在安徽省阜阳市××区一宾馆内,伙同杨××瑞、刘×燕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伙同刘×燕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李某巨等人的陈述、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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