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金)决字[2025]第0933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城郊街道城市东家*******。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姜××因对×××××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其在×××物流园仓库的装卸岗位不满,攀爬至×××物流园(××市××××有限公司)A4栋楼顶,采取扬言跳楼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持续2个半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黄×、陈××、王×的询问笔录,××××政府专职中心消防救援站处置经过,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姜××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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