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唐家*******,现住广东省雷州市唐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违法人陈XX为非法获利,在长沙市岳麓区XX公寓X栋与X栋之间过道盗得受害人贺某停放的一台紫色赛鸽牌电动车,后销赃得1000元。2025年7月2日,违法人陈XX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笔录,受害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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