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1时许,陈××、李×、谭×、沈××、谭××、李××(未到案)及陈××其他8个左右的朋友一起在新步步高广场后面的巷子里围观2个女孩打架,后谭××、谭××、蒋×及谭××其他2个朋友也加入了围观的队伍中。因陈××不允许谭××等人围观女孩打架,只允许自己和其朋友看热闹,而导致陈××与谭××发生争吵。后谭××等人蹲到附近的一家关闭的门店前,当时谭××见陈××与其争吵的比较激烈,感觉对方会拿刀来找他们打架,遂谭××叫蒋×去往犀城夜市其藏刀的地点取来2把西瓜刀藏于蒋×屁股下。同时谭××打电话给彭××叫彭××过来现场,谭××打完彭××电话不久,谭××叫谭××再次打电话催促彭××快速赶往现场帮忙打架。后陈××再次带人来询问谭××等人蹲在那里干什么并叫谭××等人离开。由此,谭××再次与陈××发生争吵,此时彭××骑着共享单车到达现场,后谭××手指着谭××骂了两句,并挥拳去击打谭××,打在谭××朋友身上。谭××用语言回击谭××,并作势要殴打谭××,双方因此矛盾升级。陈××先是挥拳击打谭××李×、谭×、沈××、李××见状也加入群殴谭××的队伍,就在陈××、李×、谭×、沈××、李××等人群殴谭××时,彭××从地上拿起两把西瓜刀砍伤陈××、李×背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病例资料;5.现场视频;6.前科资料;7.违法行为人个人信息等证据证实。
1.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有较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