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阳朔县兴坪镇*******,现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潘某某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网络赌博资金、电信诈骗资金等,仍然提供其名下4张建设银行卡(6227 ×××× 720、6227 ×××× 704、6227 ×××× 549、6227 ×××× 453)给通过“飞机”软件联系的上线用于收取违法犯罪资金,在收到后将钱转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6228××××4178)内,然后自己到长沙多家农业银行支行取现,取现后与上线联系,上线安排人员共三次到其约定不同地点将现金取走。潘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6227 ×××× 720在2025年6月17日收到受害人陈某某支付宝转入360元的被骗资金。经查,潘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27 ××××720流水为89906元、建设银行卡6227 ×××× 704流水为83061元、建设银行卡6227 ×××× 549流水为91199元、建设银行卡6227 ×××× 453流水为57648元。潘某某用于取现的农业银行卡(6228××××178)分多次在长沙多个农业银行支行取现,其中2025年6月17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农业银行银桂苑支行取现49000元。违法行为人潘某某兵共获利2000元,已日常消费用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潘某某的陈述、受害人陈某某材料、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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