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米)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雷**与邻居吴这妹二人因雷**在菜地拔了吴这妹种植的红薯苗一事双方在欧江村村委会门口碰到后发生口角,二人先是相互谩骂,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双方均受不同程度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二、受害人的陈述;三、相关证人证言;四、双方受伤照片;五、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