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花)不决字[2025]第0018号
违法行为人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广坪*******,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广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4时许,印XX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坪镇水汲江大道通往珍珠路路口的一家烟花爆竹店将5件闪光雷、4件富贵团圆、3件遍地黄金、2卷散装遍地黄金鞭炮装上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湘NCP293)的后备箱和后座上,并将这些烟花爆竹从永州市冷水滩区马坪镇运输至东安县花桥镇刘阳村14组。2025年7月3日15时许,民警在东安县花桥镇刘阳村14组查获该车辆装载烟花爆竹12件、2卷散装鞭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嫌疑人印昌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数量较少,且用于自用,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违法嫌疑人非法持有的烟花爆竹12件、散装鞭炮2条(卷)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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