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桂)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文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文源*******。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劼在长沙市天心区湘府文化公园香樟广场西边小山坡上,看到对面刘某、杨某等人在该广场东边角落直播跳舞时,产生性冲动,随后坐在西边小山坡上对着刘某等人方向,掏出生殖器“打飞机”,见到刘某她们向他方向走来并拍摄视频时,遂停止该动作,随后离开现场。2025年7月3日,彭××劼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彭××的陈述;刘××、杨××的陈述;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