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bo*******。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上22时许,坡子街派出所民警在对长沙市天心区xxx大厦xxx民宿xxx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房间入住的两名人员肖xx、肖x未在长沙市公安局旅馆业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经查,2025年6月13日至6月29日期间肖xx、肖x入住了xxx民宿xxx房,xxx民宿法人刘xx在肖xx、肖x入住酒店xxx房间时登记了谢xx、喻xx、龚xx三人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沙子家民宿法人刘xx的询问笔录,证人肖xx、肖x的询问笔录,旅馆业登记系统截图,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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