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三岔*******,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现查明:2023年1月左右,犯罪嫌疑人刮X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将被害人肖XX操作进入中车株机公司去工作(正式工),同时被害人肖XX也达不到进去中车株机公司的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刮X仍旧在株洲市芦淞区XX酒店对面的马路边以帮助肖XX操作进入中车株机工作为由诈骗了被害人肖XX3万元。诈骗得手以后,犯罪嫌疑人刮X并没有将3万元用于操作肖XX进入中车株机工作的事情上, 而是被其挥霍一空。2024年5月20日被害人肖XX到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刮X迫于无奈将诈骗的3万元分两次退还给肖XX。后嫌疑人刮X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刮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根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芦检邢行意[2025]x号>,需要给予刮X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刮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嫌疑人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处罚。。
  根据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刮*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