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98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坳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5点50分钟左右,违法人员田××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中央花园小区盗窃一台白色的雅迪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