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965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阳光*******。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晚,违法行为人姜××在明知“笑气” 是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接受朋友郑××(已报处)的邀请,在长沙市芙蓉区××国际中心××××房内,与郑××、罗××(未到案)一起,将郑××提供的两罐“笑气”充入气球以嘴吸的方式吸食。2025年7月03日,姜××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姜××的询问笔录;同案人的询问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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