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春)不决字[2025]第0186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
现查明2025年3月份,周××受代××诱骗,在不知对方用作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将在自己名下在长沙县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778)借与其朋友代××使用, 该银行卡转入一笔非法资金2000元,后主动向受害人曹××退还2000元。2025年7月3日,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外地公安机关立案材料、到案经过、电诈平台提取资料、户籍证明、退赔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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