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64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贺XX独自一人流窜至邵东城区兴和大道XX小区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以推着步行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并卖到XX仓储附近一废品回收店,卖得人民币280元。
以上事实有贺XX报案材料;贺XX交待材料;李XX交待材料;城区监控截图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5日,贺**因盗窃电动车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六个月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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