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江)决字[2025]第166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03月04日,王××在明知犯罪团伙租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在长沙县办理的湖南银行卡(卡号:6213662174606529498)提供给上线帮助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在非法出租期间共计汇入资金5800元,其中涉案金额2000元。王××于2025年07月0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王××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案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