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3月以来,永兴县县城××路社区居民冯**利用网络软件在赌博平台“南宫”上参与网络赌博,整场输赢三万余元,其赌博账户由受害人李××转入一笔2000元被诈骗资金,冯**对其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冯**询问笔录,2.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利用互联网投注赌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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