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水)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因谢X称自己的银行卡被限额,想借用李XX的银行卡收一笔账,李XX明知谢X借用其银行卡可能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将自己名下的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卡借给谢X使用,从2025年4月17日至4月19期间银行流水为28700元,关联诈骗资金8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交易记录、受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