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5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袁××伙同邓××在长沙市开福区××××××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6月27日,袁××伙同微信昵称“J××”的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6月28日,袁××伙同微信昵称“J××”的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一房间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某菲、邓某轩的陈述,到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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