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0时许,胥X明驾驶湘FXX两轮摩托车沿岳阳县荣宝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荣宝线XX路段时,被在此路段酒驾夜查的民警拦停检查,经对胥X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达到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标准。经进一步查证,胥X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湘FXX两轮摩托车为套牌车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胥X明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胥**的户籍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湘FXX两轮摩托车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