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罗珊乡上津村屋背*******,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北辰*******。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凌晨、2025年3月22日凌晨、2025年3月29日凌晨、2025年4月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曾某龙伙同杜某欣、王某锦等人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XX洲E7区5栋1单元4204房内,采取口吸的方式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
  以上事实有:1.曾某龙的陈述;2.杜某欣的陈述;3.王某锦、张某彤的陈述;4.到案经过;5.检查经过;6.扣押清单;7.指认照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