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16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荣盛花语苑S3栋*******。
  现查明:2025年7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王某宝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XXXX1号楼1009房家中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2025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王某宝本人多次购买“笑气” 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XXX1号楼1009房内独自一人采取口吸的方式非法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1、王某宝的陈述;2、现场指认照片;3、到案经过;4、微信转账记录等;5、检查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