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间,违法行为人谢X多次从微信好友“AA快乐大本营鸭子”购买“笑气”,而后独自在长沙市雨花区融科三万英尺8栋3楼XX网吧店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账号及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