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620号
被处罚人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2时许,蔺XX为满足个人欲望,窜至浏阳市关口街道XXXXX小区3栋楼顶,将受害人鲁XX老婆晾晒在楼顶的粉色棉质女士文胸一件和黑色棉质棉质女士文胸一件偷走,占为己有,被盗窃物品价值约300元。2025年7月3日,蔺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蔺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鲁XX的陈述;4.现场视频监控截图;5.指认照片;6.赔偿损失收条;8.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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