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珊)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天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至06月23日,张X在冷水滩区XX安置小区X栋X单元XXX室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提取张X的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查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2014年、2016年、2017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