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6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贺敦武独自一人流窜至邵东城区兴和大道金宬小区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以推着步行的方式将电动车盗走,卖到国锦仓储附近李**开的废品回收店,卖得人民币280元。废品店老板李**在没有问清楚电动车来源,没有车辆凭证,没有登记卖车人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的情况下以28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了贺敦武盗窃的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贺XX交待材料;李XX本人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