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64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违法行为人邓某轩伙同贺某超(在逃)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B座53055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邓某轩伙同贺某超(在逃)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B座53055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4月28日,违法行为人邓某轩伙同贺某超(在逃)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B座53055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邓某轩伙同袁某菲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A座4503房内以气球灌装后对嘴吸食的方式吸食笑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轩、袁某菲的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账单,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