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中)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永顺县灵溪镇大坝坪广场看人打篮球时,发现正在打篮球的被侵害人文××的手机放在篮球场的观众看台处,无人看管,遂趁机将该红米K30手机窃走。后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0元。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侵害人。
以上事实有彭××的陈述与申辩、报案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